虚假陈述索赔30个术语白话解释:三日一价与因果关系
- 202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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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核心术语可以归为四组:时间点(三日一价)、行为类型、责任构成与诉讼程序。读懂这30个词,投资者就能判断自己是否处于索赔区间、损失大致如何计算。依据是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三日一价:决定你能不能索赔的四个时间与价格
三日一价是索赔的起点,指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与基准价。买入时间落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才可能具备索赔基础。
实施日(虚假陈述作出或发生之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的,以披露日为准;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未及时披露的,以应当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曝光并为市场知悉之日):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信息公开之日、交易场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公布之日,一般可认定为揭露日,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更正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基准日(把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致损失范围内的截止日):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10个交易日内达到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准,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准。
基准价: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行为与责任:哪些行为可诉,哪些人会被追责
可诉的虚假陈述有四类,责任主体则从发行人延伸到"首恶"与"帮凶"。
虚假记载:对相关财务数据作重大不实记载,或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误导性陈述:隐瞒部分重要事实,或未及时披露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重大遗漏: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未予披露。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未按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构成虚假陈述的依规担责,构成内幕交易的依证券法第五十三条担责。
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属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重要事项,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更正导致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前两项情形被告可举证推翻。
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的买卖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联系):需同时满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投资者交易的是直接关联证券、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完成交易(诱多型买入、诱空型卖出)。
损失因果关系:被告能证明损失部分或全部由操纵市场、证券市场风险、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造成的,可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追首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造假,可被直接判令赔偿;发行人赔付后可向其追偿。帮凶责任:明知造假仍提供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配合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一步直接决定能否进入诉讼。
程序与时效:怎么起诉,什么时候必须行动
起诉门槛已降低,但时效与程序选择直接影响维权效率。
前置程序:已废除。法院不得仅以未经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不予受理,投资者提交身份文件、虚假陈述证据、交易凭证及损失证据即可起诉。
管辖: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部分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同类权利人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普通代表人诉讼:原告一方10人以上,确定2至5名拟任代表人,提交初步证据即可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权利人特别授权可作代表人,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未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声明退出的视为参加,且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权利人范围确定后5日内公告,公告期30日;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补充登记。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交易因果关系要求买入发生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揭露之后买入通常不成立因果关系。
问:没有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会受理吗? 答:会受理。前置程序已废除,法院不得仅以未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认定为由不予受理,但投资者仍需提交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问:损失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或基准价)的差额乘以数量计算,并包含该部分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已除权的证券应复权计算。
问:代表人诉讼没参加登记,还能自己起诉吗? 答:可以。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者另行起诉,若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同生效判决认定一致,法院可裁定直接适用该生效判决。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