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索赔金额怎么算?起诉时诉讼请求填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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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诉讼请求金额,以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核心是投资差额损失,加上这部分损失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它不是买入金额,也不是账户浮亏总额,起诉时填写的数字需要按司法解释规定的区间和公式初步估算。

赔偿范围为什么只算差额,不算全部亏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这意味着两件事:第一,佣金和印花税只按差额损失部分对应的比例计算,不是全部交易的费用;第二,账户里的其他亏损不当然纳入,因为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能举证证明损失部分或全部由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导致的,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应予支持。

算差额要先锁定三个日期: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

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区间由三个日期框定,缺一个都算不出数。实施日(虚假陈述作出或发生之日)是买入区间的起点,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是买入区间的终点,基准日则是损失计算的截止日。

按第二十六条,集中竞价交易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就是基准价格。

第二十七条给出的公式是: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第二十九条另有一项技术性要求: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登记时填的诉讼请求金额,是暂估不是终局

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环节填写的诉讼请求金额,属于按上述公式作出的初步估算,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八条,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法院登记,登记时按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填写时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区间要对:只有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的股票才可能进入索赔范围,对照这两个日期核对自己的成交时间。第二,账户要合并:按第三十条,多个证券账户应当合并,所有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同一产品的交易单独计算。第三,材料要留全:交易记录是核对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和数量的基础,缺失会直接影响金额核算。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再按公式估算金额。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诉讼请求金额可以随便填高一点吗? 答:不建议。赔偿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金额明显缺乏依据的部分不会得到支持,还可能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负担,按公式估算并保留计算过程更稳妥。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能算进索赔金额吗? 答:不能。按第二十七条,可索赔的是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的股票,揭露日之后买入的交易不在该计算区间内。

问:一直没卖出,金额怎么算? 答:按第二十七条,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计算,基准价格取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问:登记时填的金额和最后判的会一样吗? 答:不一定。登记金额是初步估算,法院会结合交易记录、基准价核定以及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扣除后确定赔偿责任范围,具体以司法认定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