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参加集体诉讼怎么办?特别代表人诉讼退出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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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只要符合权利人范围,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就视为同意参加诉讼。不想参加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声明退出,退出后仍可另行起诉。

退出权从哪来:一条司法解释定下的规则

退出权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三十四条。该规定于2020年7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全文42条,是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基础性司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明确: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这套机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需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主动登记(公告期间为三十日),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补充登记;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不退出即加入",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法院予以登记。

退出怎么操作:时间、对象与后果

结论是:退出声明有严格的时间窗口,逾期不声明即视为参加,事后再主张退出没有依据。具体要点有三。

第一,起算点是"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不是从看到公告之日起算,投资者需先确认公告期间何时届满。

第二,声明退出的对象是人民法院,而非投资者保护机构或证券公司。

第三,退出不影响后续维权。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即退出后仍可自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还需注意,第三十六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数量不足五十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也就是说,个别投资者退出不会导致整个特别代表人诉讼无法继续推进。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先对照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再决定是留在集体诉讼中还是声明退出。

退出之后:另行起诉与时效问题

退出后另行起诉,最需要关注的是诉讼时效,而非案件事实本身。第三十四条已明确退出者可以另行起诉,但另行起诉意味着投资者要自行承担举证、开庭等全部诉讼工作。

关于时效,投资者需注意:声明退出后另行起诉的,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应结合具体案件的揭露日、基准日等节点判断,不宜简单套用集体诉讼的进程。实践中,投资者若长期观望不行动,可能面临时效届满的风险。

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本身对原告较为友好: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四十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退出后单独起诉,则不当然享有这些安排。

作为制度落地的标志性案例,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表人,在默示加入机制下数万名投资者获赔,2021年判决上市公司赔偿24.59亿元,时任独董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不提交任何声明,是不是就等于不参加? 答:不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行默示加入,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问:声明退出后还能再索赔吗? 答:可以。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但需自行完成举证和诉讼程序。

问:退出的人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会不会因此无法继续? 答:不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数量不足五十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问: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要先交案件受理费吗? 答:不需要预交。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视情况决定。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