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纳与退还规则
- 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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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要交多少诉讼费,取决于走的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普通代表人诉讼则由法院按通知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普通代表人诉讼:受理费按通知预交,败诉方最终承担
普通代表人诉讼并非免交诉讼费,而是先由原告一方按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这类诉讼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原告一方人数需在十人以上,并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
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通常由提起诉讼的一方先行垫付。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这意味着投资者预交的受理费,在获判支持后可以向被告主张返还,但最终能否实际收回,取决于判决执行情况。
需要区分的是,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三类费用与案件受理费性质不同,属于维权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明确支持由败诉被告承担。
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可申请减免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该程序对投资者最直接的成本减负。法释〔2020〕5号第三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视情况决定。
特别代表人诉讼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这一机制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无需主动登记、无需预先垫付受理费即可进入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因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数量不足五十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在诉讼费预交上的差异,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启动成本,选择哪种程序需结合案件是否已有适格投资者保护机构介入来判断。
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诉讼费怎么算
未参加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另行起诉,符合条件的可裁定适用已生效判决,但仍需按普通程序预交受理费。法释〔2020〕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这一路径省去了重新审理的环节,但并不意味着免交诉讼费。投资者仍需按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此外,权利登记公告期间为三十日,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补充登记。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特别代表人诉讼真的完全不用交诉讼费吗? 答: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法释〔2020〕5号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但如果案件败诉或部分败诉,原告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视情况决定,并非一律免除。
问:普通代表人诉讼预交的受理费,胜诉后能退回来吗? 答: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投资者预交的受理费在获判支持后可向被告主张。同时,代表人请求败诉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际能否收回取决于判决执行情况。
问: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也算诉讼费吗? 答:这三类费用与案件受理费性质不同,属于维权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释〔2020〕5号第二十五条明确,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问:没参加权利登记,后来自己起诉要交多少诉讼费? 答: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另行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适用已生效判决的,仍需按普通程序预交案件受理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权利登记公告期间为三十日,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补充登记。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