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计算三步法:公式、基准价、复权
-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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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损失计算,核心是三步:先定基准日与基准价格,再按买入或卖出方向套用差额公式,最后对已除权的证券做复权处理。这三步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中,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赔偿范围先划边界:只赔实际损失,含佣金和印花税
赔偿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不是按持股总市值或账户浮亏全额计算。依据第二十五条,实际损失包括两部分: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这意味着佣金和印花税只按「差额损失对应部分」计算,而非全部交易的费用。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若被告能举证证明损失部分或全部由操纵市场、证券市场风险、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导致,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可获支持。
基准日与基准价格:换手率决定截止点,收盘均价决定价格
基准日是确定损失计算合理期间的截止日期,基准价格则是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第二十六条把基准日的确定分成三种情形。
第一,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第二,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第三,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基准价格取的是这段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不是某一天的价格。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再确认卖出时点落在基准日之前还是之后,因为这直接决定套用哪一条公式。
两个公式:卖出了按卖出均价,没卖出按基准价格
买入方向(诱多型)的损失计算分两种情形,区别只在于基准日之前有没有卖出。依据第二十七条: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
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也就是说,未卖出部分不再看后续实际卖出价,统一以基准价格作为计算基准。
诱空型虚假陈述方向相反。依据第二十八条,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按买回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差额乘以买回数量;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按基准价格与卖出平均价差额乘以未买回数量。
此外第三十条规定,证券投资产品每个产品单独计算;多个证券账户应当合并,所有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这决定了同一只股票在不同账户、不同产品中的交易如何归集。
除权证券必须复权:价格和数量同时还原
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这是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要求,也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步。
原因在于,除权会导致股价和股数同时变动,若直接用除权后的价格与除权前的买入价相减,差额会被除权因素放大或缩小,得出的不是虚假陈述造成的真实损失。复权即把价格与数量还原到同一口径,再套用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的公式。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依据第十一条,交易因果关系成立要求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相应交易行为;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交易行为发生在揭露、更正之后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问:一直没卖出,损失按什么价格算? 答:按基准价格算。依据第二十七条,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基准价格是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问:账户里有多次买卖,是分开算还是合并算? 答:多个证券账户应当合并,所有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但证券投资产品每个产品单独计算。这是第三十条的规定。
问:公司分红送股导致股价变了,会影响索赔金额吗? 答:会涉及复权处理。依据第二十九条,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以避免除权因素干扰损失认定。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