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免责五情形怎么用?第十六条逐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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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追责,并非没有抗辩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十六条明确列出五类免责情形,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中之一的,认定没有过错。该条同时规定,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

免责的前提:过错被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讨论独董免责,先要理解过错的门槛。依据第十三条,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以及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也就是说,过错被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性的疏忽并不当然构成担责理由。

但第十四条同时收紧了口子。独立董事仅以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没有过错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审查的是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形成和发布中的作用、取得和了解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

五类免责情形逐项拆解

第十六条列举的五类情形,可以按“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理解。

第一,借助专业帮助仍未能发现问题。在签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可认定没有过错。这里的落点是“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与“借助帮助后仍未发现”两个条件同时成立。

第二,发现后及时异议并报告。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可认定没有过错。时间节点卡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动作是异议加整改监督,或者书面报告。

第三,独立意见中发表非赞成意见。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可认定没有过错,但投赞成票的除外。这一项与第十五条异议董事免责的逻辑一致: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第四,因发行人阻碍而无法判断并书面报告。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判断并书面报告的,可认定没有过错。这一项强调的是履职受阻后的书面留痕。

第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为前述四类之外的情形保留空间。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五类情形的共同点是都要求独立董事留下可核查的证据,无论是专业机构的意见、书面异议、独立意见文本,还是向监管部门的报告,口头表达难以单独支撑免责主张。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独立董事免责条款对投资者索赔有什么影响? 答:第十六条影响的是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环节。即便个别独立董事被认定没有过错,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自动免除,投资者仍可依据第二十条等规定主张权利。

问:独董投了赞成票,还能用第十六条免责吗? 答:第三项明确“但投赞成票的除外”。第十五条对董监高的异议免责同样规定,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投赞成票会削弱基于异议的免责主张。

问: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适用同样的免责标准吗? 答:适用。第十六条末句规定,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该条五类免责情形。

问: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才发现问题,还来得及吗? 答:第二项的时点要求是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并采取异议、报告动作。揭露日与更正日的认定规则分别见第八条、第九条,具体案件中需结合披露事实判断。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