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索赔谁举证?过错推定下投资者与被告的责任分配
-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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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中,举证责任并非平均分配: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投资者无需证明其有过错;董监高、证券服务机构等其他责任主体则适用过错推定,需自行举证证明没有过错。这一分配规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发行人为何不用投资者证明其有过错
发行人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投资者只要证明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三项要件即可,无需就发行人主观状态举证。
这一安排与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表述相衔接。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明确,上述两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二是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换言之,过错被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在此列。对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主张发行人担责时不必触碰其内部决策过程。
董监高被诉后,为什么是他们在举证
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他们一方,这是过错推定的直接体现。
法释〔2022〕2号第十四条规定,法院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形成和发布中的作用、取得和了解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审查认定。也就是说,法院看的不是职务头衔,而是这个人在具体信息披露事项中实际做了什么。
该条同时列明了不予支持的抗辩理由:仅以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四类理由在实践中被援引频率较高,但均不能单独构成免责依据。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虚假陈述作出或发生之日)与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一时间轴判断与举证责任分配同样关键。
免责路径写在哪:异议、独董与中介机构
法释〔2022〕2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为不同主体留出了具体的免责举证路径,能否免责取决于证据而非身份。
第一,董监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可以认定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第二,独立董事能够证明特定情形的可认定没有过错,包括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未能发现问题、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后及时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书面报告、在独立意见中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等,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第三,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提交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已审慎尽职调查并形成合理信赖的,认定没有过错;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起诉时我需要证明董监高有过错吗? 答:不需要。董监高适用过错推定,由其自行举证证明没有过错,投资者只需完成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的基本举证。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交易因果关系要求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相应交易行为,揭露日之后买入通常不符合该要件。
问:独立董事以"不参与日常经营"为由抗辩有用吗? 答:单凭该理由不予支持。法释〔2022〕2号第十四条明确,仅以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等理由主张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结合具体履职证据判断。
问:会计师事务所被诉时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答:可举证证明已按执业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职业谨慎仍未发现错误,或审计必须依赖的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且已保持必要职业谨慎,或已对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发表审慎审计意见等情形。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