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日怎么算?与揭露日、基准日的关系一次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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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被上市公司自己更正,同样可以成为投资者索赔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九条,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这个日期一旦成立,会同时影响索赔区间、基准日和诉讼时效。

自行更正与公开揭露:两条并行的认定路径

结论是:更正日与揭露日不是一回事,但法律效果上二者常常可以互相替代。揭露日指向的是虚假陈述被媒体或监管部门首次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第八条列举了两种可直接认定的情形: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以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更正日则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己动手,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把此前的虚假陈述改正过来。两者的主体不同——一个是外部揭露,一个是自行更正;但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在描述索赔区间时,用的都是「揭露日或更正日」这一并列表述。

需要留意的是,第九条对更正日的成立有明确的形式要求:必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更正,且刊登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仅在互动平台随口回应、或仅在非合规渠道发布信息,一般不满足这一形式要件。

两个日期不一致时,以在先的为准

结论是: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这一规则同时适用于索赔区间和诉讼时效。第三十二条明确,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这个「在先原则」的实际意义在于:如果上市公司先自行更正、之后才被立案调查,那么更正日在前,索赔区间和时效起算都从更正日起算;反之,如果先被立案调查公开、之后才发布更正公告,则以立案调查信息公开之日为准。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或更正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第八条还规定,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分别认定揭露日。

更正日如何决定基准日与基准价格

结论是:更正日可以直接启动基准日的计算,进而决定损失计算的截止时点和基准价格。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具体算法是: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直接影响赔偿金额。按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计算;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计算。也就是说,更正日越早,基准日的起算点越早,最终适用的基准价格可能不同。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公司自己发更正公告,也算索赔的起算点吗? 答:算。第九条明确更正日就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均将「揭露日或更正日」并列为索赔区间的时间节点。

问:更正日和揭露日哪个先,会影响我的索赔吗? 答:会影响时效起算。第三十二条规定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因此较早发生的那个日期决定了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

问:更正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第十二条将交易行为发生在揭露、更正之后列为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情形之一,索赔区间通常截止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

问:更正日当天的收盘价会用来算赔偿吗? 答:基准价格取的是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第二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更正日之后的股价走势会进入计算区间。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