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索赔规则

索赔吧 - 王智斌律师团队

索赔吧

股民维权一站式入口,股票索赔条件实时更新,成功案例分享,执业律师把关。

点击此处联系我们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股东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后

点击左下角圆圈按钮切换至对话窗口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若因虚假陈述致投资者亏损,投资者同样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生物谷案(证券代码833266)一审胜诉,被告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即为北交所股票索赔的实践样本。

北交所股票索赔的法律依据:一条"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于2021年12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全文35条。

该规定第一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虚假陈述案件可参照适用。

关键在于第三十四条对"证券交易场所"的界定——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属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因此北交所上市公司落入第一条的适用范围。同一条文还规定,"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文义上同样被涵盖。

换言之,判断能否索赔,看的不是公司在哪个市场挂牌,而是虚假陈述是否发生在证券交易场所的发行、交易过程中。

生物谷案说明了什么:北交所索赔不是纸面规则

生物谷案是北交所股票索赔的典型案例。该案被告为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生物谷,证券代码:833266),系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余被告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胜诉。

这一案例的价值在于,它把第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抽象表述落到了具体程序里:北交所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虚假陈述行为可以成为民事赔偿诉讼的标的,控股股东亦可被列为被告。

需要提示的是,法释〔2022〕2号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生物谷案将控股股东列为被告,与这一"追首恶"规则方向一致。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北交所、新三板投资者在评估索赔时,同样需要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新三板与北交所投资者要核对的三个时间点

索赔区间由三个日期框定,缺一不可。第一是实施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的,以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第二是揭露日: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第三是更正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按第十一条,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交易行为(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交易因果关系即可成立。按第三十二条,诉讼时效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另需注意,法释〔2022〕2号第二条已废除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投资者起诉时提交身份证明、虚假陈述相关证据、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证据即可。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北交所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能索赔吗? 答:可以。法释〔2022〕2号第一条适用于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中发生的虚假陈述,第三十四条将证券交易场所界定为证券交易所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北交所属于后者;生物谷案(833266)一审胜诉即为实践印证。

问: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也适用这套规则? 答:适用。第三十四条明确"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被纳入规则文义范围;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虚假陈述案件则可参照适用。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按第十一条,交易因果关系成立要求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相应交易行为;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交易行为发生在揭露、更正之后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问:没有行政处罚,法院会受理吗? 答:应当受理。第二条已废除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