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只能打官司吗?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与专业调解三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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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不只有打官司一条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在起诉之外,还存在成本更低、周期可能更短的解决渠道。

法院为什么主动引导调解:第三条写的是什么

第三条是多元解纷的直接依据,它把「引导和鼓励」明确为法院的职责,而非当事人可选项。条文列举的三类非诉讼方式是: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

所谓行政调解,通常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行业调解指由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等主持的调解;专业调解则指由具备证券专业能力的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三者共同点是:不经过完整的诉讼审理程序,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为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全文42条,分一般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附则四部分。第三条位于一般规定部分,适用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证券纠纷。

调解不是「和稀泥」:代表人诉讼中的调解有硬程序

调解协议要变成可执行的调解书,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和全体原告知情程序。该规定第十八至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详细安排。

具体流程是:第一,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后,应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申请及草案;第二,法院初步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包含草案、异议权利和听证会安排;第三,异议原告可出席听证会或书面提交异议,法院综合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第四,原告可在十日内提交退出调解申请,未提交视为接受。

这套设计的核心是「知情加选择」:调解结果不由代表人单方决定,每位原告都有提异议和退出的机会。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收到此类通知后,应重点核对草案中的损失计算方式与自身交易记录是否吻合,再决定是否退出。

走调解还是走诉讼:两条路的衔接关系

调解与诉讼并非互斥,法律对两者的衔接作了安排。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其他基于同一证券违法事实发生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原则上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止审理。

在损失认定环节,第二十四条允许法院依申请委托双方认可或随机抽取的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这意味着调解或诉讼中的损失金额,可以由专业机构给出计算依据。

费用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作为制度落地的参照,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中院)中,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表人,在默示加入机制下数万名投资者获赔,2021年判决上市公司赔偿24.59亿元,时任独董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不想打官司,可以直接申请调解吗? 答:可以。法释〔2020〕5号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调解是起诉之外的正式渠道。

问:调解协议达成后,我还能反悔吗? 答:在代表人诉讼中,原告可在法院通知送达后十日内提交退出调解申请,未提交视为接受。退出后仍可另行主张权利。

问:调解和诉讼的赔偿金额会差很多吗? 答: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是交易记录与专业核定。第二十四条允许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投资损失数额及风险因素扣除比例,无论调解还是诉讼,计算基础一致。

问:没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起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