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广夏到康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制度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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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从2003年起步,到2022年新规完成体系化重构,投资者索赔的门槛已明显降低。2003年2月1日发布的法释〔2003〕2号,此后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了大庆联谊、银广夏等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法释〔2022〕2号在整合原解释基础上新增15条重要内容,全文35条,分8个部分。

从大庆联谊、银广夏到2022年新规:制度走了三步

第一步是2003年旧解释的建立。法释〔2003〕2号于2003年2月1日发布,此后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了大庆联谊、银广夏等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证券索赔从无到有。

第二步是政策推动下的修订。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

第三步是新规落地。法释〔2022〕2号全文35条,分8个部分: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核心变化包括扩大适用范围、废除前置程序、明确虚假陈述内涵外延、细化过错与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增加财务造假"首恶"和"帮凶"责任主体。

没有行政处罚也能起诉?前置程序取消了

能。原解释第六条要求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为前提,新规定第二条取消了这一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以直接起诉。

取消前置程序后,投资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两项:一是证明被告实施了虚假陈述;二是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因此受到误导并遭受损失。配套机制上,法〔2022〕23号通知建立了法院与证监会的案件通报机制——法院可向证监会调查收集证据,也可征求专业意见。

起诉条件方面,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并提交身份文件、虚假陈述证据、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证据。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康美药业案之后:独立董事责任与特别代表人诉讼

康美药业案是中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案,直接推动了新规对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规则的细化。广州中院2021年判决,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人,默示加入机制下数万名投资者获赔,上市公司赔偿24.59亿元,时任独立董事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第十六条规定了独董免责或减责事由:借助专业帮助仍未能发现、及时异议并监督整改或书面报告、发表保留或反对或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理由(投赞成票除外)、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履职并书面报告等。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

责任主体方面,新规明确"追首恶"与"帮凶":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被直接起诉;明知造假仍配合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询证函回函、虚假银行回单等)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新规第十二条规定,交易行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发生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未受欺诈的投资者不享有索赔权利。

问:上市公司退市了,索赔还有希望吗? 答:有。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鼎龙文化索赔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退市股投资者一审仍获判支持,退市不阻断索赔。

问:只有股票能索赔吗?可转债、北交所股票算不算? 答:算。新规不再将证券类型限定为股票。辉丰转债案是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胜诉;生物谷案则是北交所股票索赔典型案例,被告包括控股股东。

问: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新规第三十二条明确,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向法院起诉、向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提出请求、报案控告均构成时效中断;代表人诉讼中部分投资者起诉,对全体同类权利人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