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先河的判决:那些首例索赔案例
-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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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边界,是由一个个"首例"判决逐步划定的。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说明可索赔的证券类型不限于股票;司法解释实施后国内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一审胜诉,则为批量投资者共同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
首例可转债案:可索赔的证券不限于股票
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方胜诉。该案被告为辉丰股份,涉案标的为辉丰转债,而非股票。
这一判决的实证意义在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证券类型并不局限于股票。依据法释〔2022〕2号,原解释将证券类型限定为股票、排除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做法已被取消,证券法第二条规定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均纳入适用范围。
同一被告辉丰股份还涉及江苏首例代表人诉讼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辉丰股份被判向股民赔偿8000余万。同一家公司、两类首例案件,分别从"证券类型"和"诉讼形式"两个维度拓展了索赔空间。
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一人维权如何惠及众人
司法解释实施后国内首例代表人诉讼案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方胜诉,该案被告为飞乐音响(600651)。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首例代表人诉讼案就此尘埃落定。
代表人诉讼的核心价值是降低单个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在诉讼时效层面,代表人诉讼中部分投资者起诉,对全体同类权利人产生时效中断效果,即"一人维权、惠及他人"。
批量维权的可行性此后不断被验证。蓝盾发展案中,原告方340名投资者获支持;龙宇股份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赔偿多名投资者损失近百万;山东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1618名投资者诉龙力生物(002604)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方胜诉。
首例之外:被判决逐一打开的索赔边界
除可转债与代表人诉讼外,多个"首例"或标志性判决分别打开了不同的索赔场景。第一,退市不影响索赔——鼎龙文化案一审胜诉,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退市股投资者仍获赔。第二,北交所股票可索赔——生物谷案(833266)一审胜诉,被告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第三,高管个人违背承诺可索赔——金力泰案(300228)一审、二审均胜诉,被告为上市公司高管个人。第四,证监会未处罚亦可起诉——天圣制药案在证监会未立案调查、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方仍获一审胜诉判决。
责任主体的范围同样在扩张。康美药业案系中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案,广州中院2021年判决,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人,默示加入机制下数万名投资者获赔,上市公司赔偿24.59亿元,时任独立董事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直接推动法释〔2022〕2号对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规则的细化。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首例判决确立的是规则方向,不等于每个投资者的个案都必然获赔,投资者仍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买了可转债而不是股票,虚假陈述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标的即为辉丰转债;法释〔2022〕2号已不再将证券类型限定为股票。
问:上市公司已经退市,索赔是不是就没希望了? 答:退市不阻断索赔。鼎龙文化案一审胜诉时,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退市股投资者仍获判支持。
问:只有我一个人持股很少,值得单独起诉吗? 答:可以借助代表人诉讼。飞乐音响案是司法解释实施后国内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且部分投资者起诉对全体同类权利人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问:证监会还没作出行政处罚,法院会受理吗? 答:前置程序已取消。法释〔2022〕2号第二条取消了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为前提的要求;天圣制药案即在证监会未立案调查、未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方获一审胜诉判决。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