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赔偿金额怎么确定:从判决书看计算逻辑
-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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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判决赔偿金额,不是按账户总亏损全额赔付,而是以原告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核心是投资差额损失加上该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计算要经过三个步骤:先定基准日和基准价,再按买入卖出价差算出差额损失,最后扣除证券市场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部分。
赔偿范围只算两项:差额损失,以及它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这里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第一,佣金和印花税只赔「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对应的金额,不是账户全部交易税费。第二,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第二十九条)。此外,证券投资产品每个产品单独计算,多个证券账户应当合并,所有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第三十条)。
基准日与基准价:先划出计算损失的时间边界
基准日的作用,是把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一个计算损失的合理截止日期。按第二十六条,在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基准价格则是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这个价格直接决定「没卖出那部分」怎么算——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第二十七条)。
差额损失怎么逐项算:卖出与未卖出分开处理
第二十七条给出的是最常见的诱多型情形(即虚假陈述把股价「吹高」,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买入)。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
也就是说,同一批股票会分成两段计算:已卖出的用实际卖出价,没卖出的用基准价。第二十八条针对诱空型虚假陈述(即隐瞒利空,投资者因此卖出)作了对应规定: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按买回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差额乘以买回数量;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按基准价格与卖出平均价差额乘以未买回数量。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并保留完整的对账单,因为平均价的计算依赖每一笔成交记录。
赔偿金额为何常低于账面亏损:系统性风险可以扣除
判决金额通常小于投资者自算的亏损额,主要原因是第二十一条确立的损失因果关系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应当予以支持。
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体现。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亿阳信通案(600289)中,北京金融法院即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判决赔偿。中毅达案(600610)则涉及两段虚假陈述,需分别认定揭露日,不同区间的买入交易要分开计算。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交易因果关系要求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相应交易行为,揭露日之后买入通常不属于索赔区间。
问:一直没卖出,赔偿按什么价格算? 答: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计算。基准价格是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问:佣金和印花税能全额赔吗? 答:只赔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不是账户全部交易产生的费用。
问:退市了还能拿到赔偿吗? 答:退市不阻断索赔。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鼎龙文化案中,公司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后,投资者一审仍获判支持。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