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投资者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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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通常就是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这一天决定了你能否索赔、能索赔哪一段交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八条,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看到立案公告,第一步不是着急卖出,而是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

立案调查公告为什么是关键时间点

结论是:立案公告日被推定为揭露日,而揭露日划定了索赔区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点。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一旦确定,投资者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才可能具备交易因果关系。法释〔2022〕2号第十一条对此列明了三项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交易行为。

需要留意的是,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则分别认定揭露日。中毅达案(600610)即涉及两段虚假陈述的认定,说明同一家公司不同时期的违规行为,索赔区间可能不止一个。

立案之后,投资者要盯住哪几个节点

结论是:立案公告只是起点,后续至少有三个节点会影响你的权利。第一是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它通常被推定为揭露日;第二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正式处罚决定,它往往进一步确认违规事实;第三是虚假陈述更正日,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法释〔202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这意味着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能早于你的预期,拖延观望存在风险。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一步判断直接决定后续是否值得启动维权。

此外,前置程序已经取消。法释〔2022〕2号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立案调查尚未出结论、甚至证监会未予处罚,投资者仍可能起诉。天圣制药案(002872)在证监会未立案调查、亦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方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国华网安案(000004)同样实现了证监会未处罚情况下的胜诉结果。

索赔窗口期有多长,错过会怎样

结论是:诉讼时效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且部分投资者起诉可对其他权利人产生时效中断效果。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

对于法释〔2022〕2号施行前后的衔接,配套通知(法〔2022〕36号)明确:规定施行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诉讼时效仍按原解释计算;规定施行前已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已超过3年,或按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施行日时效期间已届满或不足6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6个月。该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从司法实践看,可索赔的证券类型不限于股票。辉丰转债案系全国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胜诉;鼎龙文化案在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退市股投资者仍获赔;生物谷案(833266)为北交所股票索赔案例。批量维权亦具可行性,蓝盾发展案(300297)中原告方340名投资者获支持,龙宇股份案(603003)经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赔偿多名投资者损失近百万。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立案调查公告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按法释〔2022〕2号第十一条,索赔交易需发生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立案公告日被推定为揭露日,此后买入通常不在索赔区间内。

问:证监会还没作出行政处罚,现在能起诉吗? 答:可以。法释〔2022〕2号第二条已取消前置程序,法院不得仅以未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天圣制药案、国华网安案均在未处罚情况下取得一审胜诉。

问:公司退市了,索赔是不是就没希望了? 答:不是。鼎龙文化案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投资者仍获一审胜诉,退市本身不阻断索赔。

问:索赔金额是按我的全部亏损算吗? 答:不是。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能举证证明损失部分或全部由市场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应予支持;亿阳信通案中,法院即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判决赔偿。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