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大荒(600598)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北大荒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12年4月27日至2013年4月22日买入北大荒且在2013年4月22日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2年4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9月30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事实
一、基本情况
北大荒股份是一家从事粮食作物的生产、精深加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集团)为第一大股东。
2008年8月,北大荒股份出资设立了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鑫亚)。2010年8月,北大荒股份将所持北大荒鑫亚51%的股权转让
给黑龙江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米业),但实际工作中,北大荒鑫亚仍直接归北大荒股份管理。2013年3月,北大荒米业将所持北大荒鑫亚51%股权以0元转让给北大荒股份。在2011年度至2013年度报告中,北大荒股份一直将北大荒鑫亚披露为其全资子公司。
二、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利润1,600.58万元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详情请参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
必读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 风险警示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 审计意见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说明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