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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团索赔案首现胜诉判决

发布时间:2017-12-18 18:20:12|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向安泰集团(600408)索赔的投资者们,如今拿到了胜诉判决。由于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遭到证监会处罚,安泰集团正在面对投资者们的索赔。而最新出炉的判决书显示,投资者们的索赔主张获得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投资者索赔案一审胜诉 

  “我们共收到6位投资者的判决,全部胜诉,获赔金额逾30万元。目前暂不清楚安泰集团方面是否上诉,我们这里仍有数十位投资者的案件等待法院判决,我们近期也将向法院提交新一批投资者的诉讼材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金证券》记者介绍了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的最新进展。 

  根据山西证监局于2016年4月20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14年6月30日,安泰集团被关联方新泰钢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安泰集团被关联方新泰钢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但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已违反《证券法》。证监会对安泰集团给予了6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安民(他同时是新泰钢铁的实际控制人)等高管给予处罚。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投资者们的索赔提供了依据。根据相关法规,那些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安泰集团且在2015年4月29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资格索赔。不少投资者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而在法院审理之后,已经有6名投资者获得了赔偿,后续还有更多的投资者将获得判决。 

  索赔额度打了对折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有这样几个关键的认定。 

  第一,法院认为,安泰集团资金被关联公司占用的情况,未按照临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的要求在证券市场上及时披露,已构成虚假陈述,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资人可要求被告对投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安泰集团在可索赔期间的价格下跌,是虚假陈述行为和市场系统性风险共同作用所致,被告应对投资者损失的50%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投资者理应获赔,但安泰集团只对投资者损失的一半负责。 

    另外,安泰集团曾在抗辩时提出,某投资者在揭露日后继续买进了公司股票,所以应该据此认为该投资者无权索赔,但这一理由并未获得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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