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营收“瘦身”,总额法、净额法傻傻分不清楚?
创意信息营收“瘦身”,总额法、净额法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创意信息公告称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22年两笔合计约3.9亿元的销售业务"过手不控货",公司仍按"总额法"全额确认收入,导致年报营收虚增。公司随后股票简称也将变更为"ST创意"。创意信息由此成为最新一例因收入确认方法不当而"戴帽"的A股公司。
总额法 vs 净额法:一字之差,关乎营收 “颜值”
总额法与净额法的本质差异,源于对企业在交易中 “角色” 的判断,核心依据是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及解释 17 号)明确的三大标准:是否拥有商品 / 服务的控制权、是否承担主要风险(如信用风险、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
通俗来说,两种方法的区别如同 “超市” 与 “菜市场摊位”:超市销售商品时,按售价全额计入营收(总额法),因为它拥有商品所有权,承担滞销风险,可自主定价;而菜市场摊位出租方,仅将租金 / 佣金计入营收(净额法),因为摊主才是商品的所有者与风险承担者。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营收”指标牵扯到更多现实利益。比如,总额法能 “放大” 营收规模,让财报看起来更 “亮眼”,会营造出“产销两旺”的表象。此外,A 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多以 “营收增长率” 作为核心考核指标之一,“放大”的营收“利好”管理层。而A 股 “财务类退市” 规则中,“营收 + 净利润” 的组合指标是关键红线,足够好的“营收”有利于公司远离退市生死线。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以“总额法”确认营收的内在冲动。
但对市场而言,净额法虽营收数字缩小,但毛利率更真实,更能反映核心盈利能力,也更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因此,近年来,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确认营收的合理性越发关注。随着证监会、交易所对 “营收真实性” 的监管趋严,靠核算方法 “撑规模” 的空间正在消失。
一场行业 “挤水分” 运动正在上演
创意信息营收“瘦身”并非个案。2023 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进一步细化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的判断标准后,2024 年已有多家企业跟进调整核算方法。
对企业而言,核算方法的调整虽会导致营收 “瘦身”,但并非坏事。创意信息 营收“瘦身”反而让投资者看清其 “平台服务费” 的核心盈利模式。对行业而言,这一变化正在重构竞争格局:过去靠总额法 “堆” 出的营收排名将被改写,真正具备核心技术与服务能力的企业,会因真实毛利率的凸显而获得更多认可。
创意信息的营收 “瘦身”,更像是行业规范发展的一个缩影。随着核算标准的清晰化,“总额法与净额法” 的争议将逐渐减少,企业也将从 “比拼营收规模” 转向 “比拼核心盈利能力”。
对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分析企业时,需跳出 “营收数字” 的误区,聚焦毛利率、净利润、现金流等更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的指标 —— 毕竟,健康的 “身材”,远比虚胖的 “数字” 更有价值。
会计差错与虚假陈述
需要明确的是,上市公司在总额法与净额法之间的选择偏差,并非都属于 “违规操作”,需区分 “会计差错” 与 “虚假陈述” 的本质差异。前者多源于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偏差或职业判断失误,属于 “过失行为”;后者则是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两者在法律定性与后果上截然不同。
从会计差错来看,常见情形是企业对 “主要责任人 vs 代理人” 的判断边界把握不准。这类调整通常伴随充分披露,企业会说明差错原因、调整金额及影响,且多为 “自纠自查” 或配合审计调整,本质是对会计准则的合规修正,一般不会触发监管处罚。
而虚假陈述则带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性,核心是通过 “明知故犯” 的会计处理误导市场。比如,在创意信息这一案例中,监管部门明确认定,创意信息是在“明知”在明知其不具有对商品控制权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换言之,创意信息不是“傻傻分不清楚”,而是有意为之。在这种情形下,创意信息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
我们认为,2023年4月25日之后有买入,并且2025年3月28日还持股的股民,其部分损失与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证券法》第95条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投资者可主张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