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涉专网通信,股民索赔区间已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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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对恒宝股份的立案调查有了初步结论。2023年9月8日,恒宝股份发布公告,披露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认定,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恒宝股份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而言,2017年恒宝股份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恒宝股份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恒宝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恒宝股份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年报财务数据不实显然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由此而形成的投资亏损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关,“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话在此情形中并不适用。《证券法》53条、55条、85条赋予了投资者在特定情形下要求赔偿的权利,遭遇相应情形的投资者不应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

具体到本案而言,我们认为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且截至2022年9月2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恒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