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菱电电控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予以监管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菱电电控因前期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增加的 2021 年和 2022 年股份支付费用,未依据谨慎性原则按季度计提,进而对 2021 年 第三季度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合并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 2021 年前三季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共计 71.31 万元,减少净利润 537.99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 4.65%;2022 年第一季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共计198.79 万元,减少净利润 1,357.16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 51.99%。

上交所进一步认定,季度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菱电电控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进行客观、准确地披露。菱电电控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出现差错,导致菱电电控两年两期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菱电电控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相关定期报告,导致其2022年一季报净利润出现严重增,已经误导了一批投资者。2022年8月19日,菱电电控对其季报进行更正后,其股价一路走低,受到其2022年一季报误导的投资者已经遭受实际损失,该部分投资者有权要求菱电电控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买入菱电电控且截至2022年8月18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菱电电控及相关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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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团队

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