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方代理的投资者诉北京文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诉讼的被告有六方,被告一是上市公司北京文化,被告二至被告五分别是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舟山嘉乐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投资者诉讼源于2021年证监会的一份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北京文化发布公告,披露了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北京文化通过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在2018年报中虚增收入合计 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 38.20%,虚增净利润 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

2020年4月29日,北京文化对2018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了追溯调整。该日之后,北京文化股价连续个交易日跌停。整体而言,北京文化调整了财务数据之后的30个交易日之内,其股价下跌超过15%。

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本案索赔条件为: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北京文化且截至2020年4月28日仍持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在微信公众号“索赔吧”中办理案件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我们将财务造假链条中的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舟山嘉乐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上被告席,在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造假“链条”中的任何一只“蚂蚱”都不应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