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锐风电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华锐风电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起诉该公司的条件已具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即刻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征集条件:

     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间有买入华锐风电且在2013年3月6日仍持有华锐风电的受损投资者

 预征集条件

    2014年1月12日前有买入华锐风电且在2014年1月12日仍持有华锐风电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2年4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7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案件事实

  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韩俊良于2006年起任董事长、总裁,2012年8月卸任总裁,2013年3月卸任董事长。 
    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 , 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 元 , 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该年报签字董事为韩俊良、常运东、刘会、陆朝昌、王原、于国庆、张宁、张勇、赵鲁平。 
    受风电行业政策的影响,2011年全行业业绩急剧下滑。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 在韩俊良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 元 , 多 计 提 坏 账 118,610,423.77 元 , 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详情请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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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