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收到投资者诉国农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判决书,投资者方面胜诉。

深圳中院认为国农科技虚假陈述行为的确造成了投资者损失,但是,另一方面,考虑到国农科技在多份定期报告中披露过专利权的使用费等因素,酌情认定国农科技对投资者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该赔偿比例不够理想,但本案的确有本案的具体情况,该判决结果尚属合理。

本案可索赔范围为: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4月10日买入国农科技(000004)且在2017年4月1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以参加诉讼,联系方式:13301915286,或关注本页面末端公众号咨询

附: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