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索赔专题(300367)

索赔条件

      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买入东方网力并且截至2019年9月20日仍持股的投资者


法律依据 

    东方网力已被立案调查,在证监会作出证书处罚的前提条件下,投资者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3-95条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股票索赔诉讼。

    右侧“成功案例”栏目中摘录了我们所代理的部分类似案例,供您参考。


委托流程

      参加诉讼的流程非常简单,仅需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签署委托文件、邮寄委托文件三个步骤。

      我们在公众号中对于三个步骤如何办理,有详尽的说明。您需要本页尾部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并按照公众号中的说明参加诉讼。      

      不明之处可以在公众号中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进行人工回复。

      咨询热线:13301915286


索赔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关于费用、周期、胜诉概率等问题,公众号中有详尽说明,请注意查看。


 关于我们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王智斌律师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智斌律师长期致力于为股票索赔诉讼、金融衍生品纠纷、期货纠纷、融资融券纠纷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多年来,我们取得了许多成功案例。     

      以往案例参见:成功案例

      媒体采访情况参见:媒体采访摘录

      社会荣誉及评价参见:关于我们


风险提示     

     1.我们会按照最有利于投资者的标准主张索赔额,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可能低于主张金额

     2.任何案件都存在败诉的可能


案情简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 5 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 4 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2017 年 4 月 20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

2.2017 年 7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15,000 万元;

3.2017 年 4 月 13 日,东方网力为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租赁)的借款提供担保 10,031.68 万元;

4.2018 年 4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5,100 万元;

5.2018 年 6 月 14 日,东方网力为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17,000 万元;

6.2018 年 8 月 28 日,东方网力为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22,000 万元;

7.2018 年 12 月 25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 万元;

8.2018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盛联租赁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0,000万元;

9.2018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警视达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 万元;

10.2019 年 3 月 18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

11.2019 年 3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736.07 万元。

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31 万元、74,100 万元和 22,736.07 万元,分别占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2018年年报和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4%、18.53%和 29.83%,达到 2014 年、2018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 年 4 月 21 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 6,300 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 56,700 万元,占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8%,达到 2014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