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天成控股案需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起诉天成控股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日前取得新进展。

据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介绍,其所代理的案件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遂驳回天成控股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成控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对天成控股的上诉理由逐项进行评判,最终结论与一审判决一致,认为天成控股案需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据王智斌律师介绍,本次是天成控股案首批终审判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待审案件已超过百件,预计后续还会有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

本次诉讼源于证监会的一纸罚单。

2018年11月,天成控股发布公告,披露了该公司被证监会处罚的事实。公告显示,证监会认为天成控股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 2017 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 2016 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行为。据此,证监会对天成控股处以人民币40万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至10万不等的罚款。

对此,王智斌律师认为,天成控股“业绩变脸”对广大投资者形成严重误导,其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影响非常直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应向天成控股提起索赔诉讼。

据了解,可以向天成控股提起索赔诉讼的是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买入天成控股并且截止2017年4月23日仍持股的投资者。

据了解,近年来,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成功索赔的案件并不少见。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据王智斌律师介绍,投资者参加诉讼的流程并不复杂。证监会处罚落地后,投资者方面仅需要提供股票交易记录、身份证明以及委托文件即可。

附: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