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案一审部分胜诉


1.案件状态:一审判决、部分胜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尔康制药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但是由于法院大幅调整了可索赔的范围,导致很多投资者被一审法院排除在索赔范围之外。


法院认为,虽然尔康制药2015、2016年连续两年财务造假,但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造假占比不高,不构成虚假陈述。2016年年报造假才可视为虚假陈述。


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标准,只有2016年年报发布后买入尔康制药的投资者,才具备索赔资格。即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2日之间买入尔康制药的投资者,才有权提起索赔诉讼。


目前部分投资者已提起上诉,尔康制药方面也对部分案件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



2.后续安排


二审判决落地后,再起诉新的案件,请大家耐心等待我们的后续通知


3. 我们的观点


我们完全不能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观点。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财务造假达到何种比例才构成虚假陈述。相反,《证券法》69条的规定,只要尔康制药在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即应依法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法院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标准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应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之上,我们将代理上诉的投资者,在二审阶段据理力争。


4.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法学硕士,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

 

王智斌律师在投资者维权领域已深度耕耘10余年。10余年间,王智斌律师及其律师团队通过诉讼方式,累计为超过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获得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和支持。 


 

代表案例


截止于2019年1月

 

虚假陈述案件:方正证券、雅百特、超华科技、山东墨龙、保千里、S前锋、大连控股、华塑控股、金亚科技、皇台酒业、安泰集团、振兴生化、大智慧、京天利、紫鑫药业、青海春天、天津磁卡、汉王科技、华锐风电、廊坊发展、莲花健康、恒天海龙、南纺股份、海润光伏、协鑫集成、仪电集团、匹凸匹、上海绿新、上海家化、上海物贸、神开股份、创兴资源、宏磊股份、岳阳兴长、三峡新材、泸天化、绿大地、科龙电器、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勤上光电、零七股份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部分胜诉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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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021-61530610 

M/P: 13661670560 


5.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