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补偿基金,今日,证监会罚单落地,万福生科投资者这个周末有点忙。

  很多投资者向我询问相关事宜,在了解了多位投资者各种各样的想法和疑问后,我要求举手发言,表达一下我对这件事的看法如下:

  1.对于符合条件的万福生科投资者来说,多了一条可以快捷拿回赔偿的途径,这的确是件好事。我们也要肯定平安证券在这件事上的态度,它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保荐机构,但也算有担当。

  2.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而言,这一先例或多少可以起到一些示范作用,更重要的是,如果这次补偿基金运作顺畅,那意味着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已不存在技术障碍。除法律问题外,“集团诉讼”技术上要求:(1)可以按照已确定的时间段自动锁定可索赔投资者,而无需投资者申报;(2)可自动调取符合条件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并计算索赔金额;(3)赔偿款可直接支付获赔投资者。

  本次事件,仍然需要投资者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需投资者自行申报,离“集团诉讼”尚有距离,但至少可以检验后两项的技术条件是否足够成熟。如果本次补偿基金运作顺畅并且社会效果良好,或将使高层人士再一次认真考虑建立“集团诉讼”的可行性。

  “集团诉讼”将大幅提高信批义务人的违规成本,如果“集团诉讼”制度得以讨论甚至建立,相信现在的信批违规要减少九成以上,造假成本要接近甚至大于其融资收益时,就都老实了。

  3.以上是平安证券设立补偿基金的好处和意义,以下则是疑问,希望平安证券可以看到并严肃回答:

(1)平安证券如何获得投资者的交易资料?擅自查询登记投资者资料,是否有侵权之嫌?从现有资料可以看出,自始至终,平安证券是不需要投资者提供交易记录的,而计算损失必须以交易记录为依据,如果平安证券自行去结算公司调取,则有侵权之嫌,如何以及在哪个环节以合法的方式解决此问题,平安证券必须要考虑并回答。

(2)实施日、揭露日毕竟还未经司法认定,如果将来法院认定的时间点与“补偿”的时间点不符或增加了的时间段,本可获得更多赔偿但已接受补偿的投资者,他们应有权就差额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索,但平安证券并未考虑该情况,现有方案中要求接受“补偿”的投资者放弃“赔偿”的权利,不尽合理。现有方案是考虑不周还是另有意图,请平安证券回答。

(3)根据现有信息,今日的行政处罚,只认定了万福生科2008、2009和2010年财务造假的事实,2011年报和2012年中报造假的事实并未一并认定,这意味着按照现有行政处罚决定,后两个时间段的投资者暂无法通过诉讼索赔,平安证券愿意一并赔付,当然是好事,但如果平安证券将来在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时遇到法律障碍和诉讼风险,理论上还存在向投资者追回“补偿”可能性。因此,希望平安证券明确,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向投资者追回已付的“补偿”,这才能真正体现补偿方案的诚意。

(4)按照法律规定,投资差额损失不应扣除分红,但根据举例的计算方法,补偿方案在计算补偿金额时扣除了红利(每股0.3元),对此,平安证券如何解释?